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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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勁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