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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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9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廖胤凱 債務人 廖新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廖胤凱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廖新正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新臺幣451,927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廖胤凱自民國104年7月1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224,32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廖新正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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