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20號聲請人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陳香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0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書記官張玉如┌─────────────────────────────────────┐│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5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簡達志 │台北國際商│93年9月8日│23,8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