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宋妍萩黃顯光 之繼承人等4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存證信函其中債務人 黃珮瀅 非本人親收,故請再向其住所「新北市○○區○○里○○路○○○號」為催告存證信函送達,並陳報該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另債務人 黃慈賢 之催告信函亦非本人親收,惟其住所現為小港區戶政事務所,故應提出有其本人簽收之存證信函回執,或是否撤回對其之聲請。
三、陳報得同時主張利息及遲延利息之依據,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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