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41號上訴人新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霞 被上訴人台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陳良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84,2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