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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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家繼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李亞琪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世琪 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3款規定於訴狀記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此為再審之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再審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且訴狀未表明原判決何部分應為廢棄及該廢棄部分應為如何判決之變更聲明,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3年5月7日送達,惟至今仍未補正各情,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