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83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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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83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835號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3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原告部分: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前邀集互助會,會員連同會首共28會,每會會款2000
0元,會期約定自民國(下同)94年4月5日起至96年6月5
日止,每月5日開標,而原告加入3會,並繳至第16會,且
1會為死會,另2會為未標之活會,詎料被告嗣後倒會,且
避不見面,因原告之活會已繳了16期,所以已繳會款3200
00元,加上死會所標得之和會金138000元,故原告應收之
會款尚餘458000元,迭經原告向其催促復會,惟被告藉詞
推諉,顯無履行合會契約之誠意,為此則以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起,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雙方合會契約
,並請求被告返還原告45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即95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此爰依合會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
如主文所示。
三、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一)被告主張其先前參加原告所招集之互助會云云;惟查該互
助會,會員連同會首共16會,每期會款10000元,被告是
於第4期以2000元標金得標。
(二)另被告主張就原告所招集之互助會,兩造已經由代書協調
過,都由其他人承接,與被告無關云云;原告否認之,雖
然原告之1個活會已經被其他人承受,而本件原告請求的
,是1個活會及1個死會部分。
(三)又被告主張若就該活會及死會相抵後,被告只須再給付原
告60000元就可以了及原告有開立一張本票給被告云云,
原告否認之,因就死會部分,原告標取時,被告應給付原
告380000元,但被告少給原告240000元,因為原告還有其
他的會,被告怕原告拒繳會款,所以要原告簽發本票給他
,被告才願意給錢,之後被告有拿249000元給原告,但尚
有138000元未給原告,且不讓原告標取另1個活會。
(四)再者被告主張其以246000元承接原告之活會云云,原告否
認之,因原告繳16期應是320000元。
(五)被告確實有標得原告招集之互助會,而原告當時確實只給
他30000元。
(六)至於被告主張原告保證其參加警訊時報社所舉辦之互助會
,一年半可領回云云;惟查,原告當時只是介紹而已,依
照條例必須有特別之情事才可領取,但被告未達條件。
(七)原告不同意將活會折讓給被告,因原告已繳納16期會款,
因為另一個活會原告已標得,被告已將該活會之和會金扣
下,所以應該算原告已繳納。
四、證據:
原證一:互助會會單影本一件。
乙、被告部分: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一)原告主張其1會死會得標時,被告尚欠其120000元云云;
惟查,該120000元係過去被告先前參加原告所招集之互助
會,被告得標後,原告尚欠被告150000元,惟其僅給被告
30000元,所以應扣除原告得標和會金中120000元抵償。
又原告活會部分僅繳納15期而已。
(二)就原告所招集之互助會,兩造已經由代書協調過,都由其
他人承接,與被告無關,且原告有開立一張本票給被告。
(三)就原告主張其請求1個活會及1個死會部分,惟查,就該活
會及死會相抵後,被告只須再給付原告60000元就可以了
。
(四)因原告還須繳交會之會款共240000元,所以原告有開立一
張本票給被告。
(五)就原告主張被告就原告所標得之和會金僅交付249000元給
原告,尚欠138000元未給給付云云;被告否認之,因被告
當時已給付382000元,所以原告開立前開本票給被告作為
12期死會會款之交付,當時有訴外人 陳映臻 在場,因原告
欠她100000元,所以當場還100000元給訴外人陳映臻。
(六)原告之另2個活會,一個活會由被告承接,另1個活會抵償
死會應繳之會款240000元,該會由被告承接是246000元,
其他人承接原告之會亦為246000元。
(七)關於證人於95年12月21日出庭之證言,被告確實是於原告
得標後扣除100000元,再交付原告269000元,如果當時被
告所交付之和會金不夠,原告會同意簽發系爭本票給被套
嗎?而當天實際之情況是被告交付369000元給原告,扣除
100000元給證人,原告再當場還被告120000元。
(八)被告 猜佳 原告招集之互助會得標後,就未再繳納會款,當
時已被告之母親 鐘玉妹 名義幫原告聲請顛峰電信手機交原
告使用,嗣後因原告未繳款尚欠誠泰銀行44000元。另原
告邀被告參加警訊時報社所舉辦之互助會,每會繳1400元
,被告共繳了一年半以上,總共113330元,當時原告保證
一年半可領回1倍。
(九)被告參加原告之互助會共16人並不爭執,被告於第4會得
標,原告已給付被告30000元,原告應再給付被告88000元
,因原告後來又給被告3600元,所以原告應給付被告8440
0元,又被告死會應繳110000元,所以還欠原告25600元。
另誠泰銀行分期付款是被告在繳納,所以被告主張抵銷44
000元,至於警訊時報社部分被告請求113330元。
三、證據:
被證一: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收款繳款書影本5份。
被證二:本票影本一張。
被證三:讓渡書影本一張。
被證四:互助會單影本一張。
被證五:警訊時報社台灣警民愛心聯誼會函影本一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