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6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林秀女被告吳榕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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