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彧承 、 李承軒 、 李建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72,59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