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129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任俊良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任俊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繼承人任俊良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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