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告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達煌 被告鋊柏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新 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79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453元,該裁定已於102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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