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4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4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雅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2117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09年度審易字第5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范雅齡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范雅齡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條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生效,然該次修正僅將第1項罰金刑刑度自「三百元以下」修正為「九千元以下」、第2項之罰金刑刑度自「五百元以下」修正為「一萬五千元以下」,然修正前之罰金刑刑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30倍後,與修正後並無差異,是就被告所涉本案犯行之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刑法規定,先予敘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克制情緒及理性處事,竟以比中指之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漠視他人之名譽權,實有不該;又被告犯後雖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惟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其諒解,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所生損害、生活及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林希鴻提起公訴,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2117號被告范雅齡女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雅齡於民國108年7月14日20時10分許,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與安泰路口,因行車糾紛與 楊順文 發生爭執,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對楊順文做出比中指之舉動,以侮辱楊順文,足以貶損楊順文之社會評價及人格。
二、案經楊順文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范雅齡於偵查中之供│坦承於上開時、地,有對告│││述│訴人楊順文做出比中指之舉││││動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楊順文於警│全部犯罪事實。│││詢之指證││├──┼───────────┼────────────┤│3│證人即在場者 董家妤 於警│全部犯罪事實。│││詢時之證述││├──┼───────────┼────────────┤│4│行車紀錄器光碟1片、│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有│││行車紀錄器畫面擷取照片│對告訴人做出比中指之舉動│││4張│之事實。│└──┴───────────┴────────────┘
二、核被告范雅齡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檢察官林希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婉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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