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5號聲請人 魏廉昇新加坡商雪蘭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相對人新加坡商雪蘭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魏廉昇(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為新加坡商雪蘭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雪蘭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新加坡商雪蘭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程序,業經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等資料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魏廉昇先生為保管人,以利保管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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