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簡 李蓮琴
代 理 人 蔡侑芳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508號案件之法庭錄
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主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508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審理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壢簡字第508號遷讓
房屋事件之被告,上開案件於109年11月26日判決後,聲請
人並已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因於109年8月12日,上開案
件之言詞審理期日中,證人 李粉玉 證詞有語焉不詳之處,當
日筆錄未能清楚記載,為維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
該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
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至3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
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前開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且係於言詞審理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
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且本件並
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
之事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另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持
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
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準此,聲請人
就聲請而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促其注意遵守上揭規定,爰併
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90條之4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