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家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232號
108年度家聲字第65號抗告人甲○○
乙○○上列抗告人甲○○與相對人丙○○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以及抗告人乙○○與相對人丙○○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等二人均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所為107年度家聲字第232號、108年度家聲字第65號之第一審裁定,並對之分別提起抗告。茲因抗告人甲○○與乙○○二人具狀提起本件抗告之際,均未據繳納程序費用。而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分別應徵抗告程序費用各新臺幣1,000元。是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甲○○與乙○○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高千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