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司家他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司家他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他字第127號原告朱○○被告朱○○
朱○○上當事人間前因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3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進行訴訟程序,原告並經准予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家救字第29號),因程序已經終結,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4號問題二、三討論結果)。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前經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本院106年度家救字第29號);嗣該分割遺產等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經本院以106年度家訴字第103號民事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乙○○、 朱如 各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原告)負擔且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而原告於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3號審理中變更、撤回聲明後,聲明為:㈠兩造就系爭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㈡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2,4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而附表一編號1至3之價額為968,660元【計算式:664,408元+64,152元+240,100元=968,660元】,原告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即此部分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22,887元【計算式:968,660元×1/3=322,8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494,888元【計算式:322,887元+26,458元+2,836元+180元+84元+142,443元=494,888元】,是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400元,故由被告乙○○、丙○○各負擔四分之一即1,350元【計算式:5,400元×1/4=1,350元】,餘由原告負擔即2,700元【計算式:5,400元-1,350元-1,350元=2,700元】,另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原告)負擔即2,325元。綜上,是原告、被告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原告係5,025元【計算式:2,700元+2,325元=5,025元】、二被告各1,350元, 爰依 職權確定原告與二被告分別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如純附表一:被繼承人劉愛之遺產
┌──┬──┬─────────────┬────────┐│編號│財產│財產明細│分割方法│├──┼──┼─────────────┼────────┤│1│土地│高雄市○○區○○段六小段64│左列編號1至編號││││1地號,面積1,377平方公尺│3之不動產,由兩││││,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價額:664,408元)│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至於編號4││2│土地│高雄市○○區○○段六小段64│至7之存款,由原││││1之17地號,面積144平方公│告取得之。││││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價額:64,152元)││├──┼──┼─────────────┤││3│建物│高雄市○○區○○段六小段15│││││,078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000
0○○○區○○○路○○○巷○號4樓│││││之2),面積53.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價額:240,100元)││├──┼──┼─────────────┤││4│存款│新興郵局,26,458元│││││帳號:000000-0-000000-0│││││(經原告提領支付劉愛喪葬費│││││用,目前餘額為12元)││├──┼──┼─────────────┤││5│存款│高雄銀行六合分行,2,836元│││││帳號:000000000000│││││(經原告提領支付劉愛喪葬費│││││用,目前餘額為36元)││├──┼──┼─────────────┤││6│存款│陽信銀行,180元│││││帳號:0000000000││├──┼──┼─────────────┤││7│存款│華南銀行,84元│││││帳號:00000000000││└──┴──┴─────────────┴────────┘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甲○○│1/3│├──┼─────┼─────┤│2│乙○○│1/3│├──┼─────┼─────┤│3│朱○○│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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