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176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朱秀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