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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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96號上訴人 劉華安 兼法定代理 劉郭新菊劉華中 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美味 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北門分院附設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羅麗華 訴訟代理人 錢冠頣 律師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裕煒 訴訟代理人 黃麗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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