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吳 祥儒
吳金祐 吳蘇 憶萍
一、債務人吳金祐、 吳祥儒吳蘇憶萍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吳祥儒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吳金
祐、吳蘇憶萍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5筆,總計187,688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60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
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0年1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
0.81%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0.9%。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0年6月29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㈢詎債務人吳祥儒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
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87,48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吳金祐、吳蘇憶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3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187488│吳金祐、吳│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9%│││元│祥儒、吳蘇│1月01日起│6月28日止│││││憶萍├──────┼──────┼───────┤││││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6月2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187488│吳金祐、吳│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09%│││元│祥儒、吳蘇│2月02日起│6月28日止│││││憶萍├──────┼──────┼───────┤││││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19%│││││6月29日起│8月01日止│││││├──────┼──────┼───────┤││││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38%│││││8月02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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