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58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譚榮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19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黃耀南 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因其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99年度繼字第19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