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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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 林俊燁 相對人 林禎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4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775,
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林禎瑢對聲請人負債1,775,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均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1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區│平民│七│9-2│道│553.00│1/28│└─┴───┴────┴───┴───┴──────┴─┴─────┴──────┘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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