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1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13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136號聲請人 鄭小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偉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正確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票號有誤)。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