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471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1167、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志勇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陳志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姚億燦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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