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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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5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員林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原告所指被告前科有誤(被告未曾有搶奪罪前科),及所附判決書經查非被告之犯罪事實(該判決書被告為他人),故全案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另先行更正、整理起訴狀正確之理由與事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