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減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減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三、次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侵占│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1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83年6月初至83.9.1│83.6.7│83年8月10日前約3日││年月日│││內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3年度偵字│彰化地院83自123號│彰化地檢83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6003號││第725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上易2409│84上易461│84上訴2292││實├──────┼─────────┼─────────┼─────────┤│審│判決日期│83.12.14│84.4.6│84.9.2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3上易2409│84上易461│84上訴2292││決├──────┼─────────┼─────────┼─────────┤││判決確定日期│83.12.14│84.4.6│84.9.29│├─┴──────┼─────────┼─────────┼─────────┤│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刑法第335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1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但書│第2條第2項但書│第2條第2項但書│├────────┼─────────┼─────────┼─────────┤│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3月15日│2月│1年6月15日││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8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8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84年度執字│││第281號│第1569號│第3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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