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5號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李秋成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尹佐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佐國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11月26日以「馬達」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9項,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247086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尹佐國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及第26條第2、3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旋於95年12月22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以該更正本與原公告本相較,未變更實質為由,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核認系爭專利無違前揭專利法規定,於98年10月29日以(98)智專三(三)05052字第98206904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99年4月27日經訴字第990605560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參加人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審認,系爭專利95年12月22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第29、30、40、41項之更正已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不應准予更正,遂以99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判決撤銷前揭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被告依該判決意旨函請原告更正,原告於
100年11月11日再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參加人則於10
1年2月6日補充舉發理由及證據。案經被告審查准予更正,且認更正後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於101年12月28日以(101)智專三(三)05052字第101215323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2年7月
3日經訴字第1020610351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尹佐國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秀圓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