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022號聲請人 黃秀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馥安 、 林洺瑤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何年何月何日。(台端之聲請狀未見附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楊馥安、林洺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