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原告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杰 訴訟代理人 葉華雄 被告昇銓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洋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之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108頁)。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2年度民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見本院卷第133至134頁),經原告提起抗告後,經本院以102年度民專抗字第7號裁定駁回(見本院卷第135至136頁),嗣原告又提起再抗告,亦經最高法院於102年9月5日以102年度臺抗字第736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125頁),原告自應依本院上開裁定補繳裁判費,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見本院卷第12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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