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六二二號
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訴訟代理人甲○○住臺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台灣省合作金庫東台│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壹萬壹仟貳佰柒拾│TE七八一四二二││││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支庫││捌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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