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4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四九二號
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中正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四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四二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馮先勉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壹佰零伍萬貳仟叁│0000000│││││安分行││佰玖拾叁元│││├─┼─────────┼─────────┼───────────┼────────┼────────┼──┤│2│馮先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貳佰捌拾玖萬肆仟│0000000│││││安分行││零捌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