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監宣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監宣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監宣字第30號聲請人 陳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人 陳秀弘 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人之親屬系統表。
二、聲請人應提出欲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人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同意書,並敘明與受監護人之關係親疏、適任之理由,以供法院審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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