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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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87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1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向聲請人(原名稱: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月13日起至124年1月13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94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1月19日,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99年6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999,319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清償查詢單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8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太保市│嘉新││376│建│123.38│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8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22│嘉義縣太│嘉義縣太│住家用鋼│61.0│64.5││││││12│電梯樓│6.│平│全部│││││保市北新│保市嘉新│筋混凝土│6│8││││││5.│梯間│00│方││││││里16鄰北│段376地│加強磚造││││││││64│││公││││││興路312│號│2層│││││││││││尺││││││巷2弄20│││││││││││││││││││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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