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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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蕭文吉 債務人 賴夏慕 原名 賴漫誼 即 賴志和 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衡毅 即賴志和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賴林麗雲
一、債務人賴衡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志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賴夏慕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賴夏慕原名賴漫誼 兼賴 志和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賴夏慕原名賴漫誼於民國102年至104年間邀同案外人賴志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49,22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賴夏慕原名賴漫誼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8,170元、4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案外人賴志和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案外人賴志和已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往生,其繼承人賴夏慕原名賴漫誼、賴衡毅未拋棄繼承,則賴衡毅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志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賴夏慕原名賴漫誼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4.利率表5.繼承系統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夏慕原名│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08170│賴漫誼兼賴│7月01日起││一五│││元│志和之繼承│││││││人、賴衡毅│││││││即賴志和之│││││││繼承人││││├──┼───┼─────┼──────┼──────┼───────┤│002│新臺幣│賴夏慕原名│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58元│賴漫誼兼賴│7月01日起││一五││││志和之繼承│││││││人││││└──┴───┴─────┴──────┴──────┴───────┘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夏慕原名│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8170│賴漫誼兼賴│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志和之繼承│││百分之十,逾期││││人、賴衡毅│││超過六個月部分││││即賴志和之│││依上開利率百分││││繼承人│││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賴夏慕原名│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8元│賴漫誼兼賴│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志和之繼承│││百分之十,逾期││││人│││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