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06號原告 李志忠 訴訟代理人 張文雪 律師被告 陳冠傑 即傑暘汽車材料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暫免徵收未給付特別休假工資部分116,332元裁判費1,220元之二分之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
340元【計算式:5,950-(1,220×1/2)=5,340】。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1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5,3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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