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7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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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718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謝明華
被 告 蔡獻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叁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叁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