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794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炯愷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
1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麗瓊 、 陳勇堂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陳麗瓊、陳勇堂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陳麗瓊設籍屏東縣、債務人陳勇堂設籍高雄市楠梓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以本件得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