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2號
原告 李少凱
被告 陳建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鴻維裝潢工程有限公司登記為被告名義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將鴻維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辦理變更登記為原告。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回復鴻維裝潢工程有限公司100萬元出資額為原告所有,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