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630號刑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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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筆錄

原告 張名儀 年籍詳卷

被告 呂亭頴 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2630號就本院113年金訴字第

2093號詐欺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

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許必奇

書記官田世杰

通譯范毓軒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張名儀

被告呂亭頴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其給付方法為,

自115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2萬元(匯款至元大

銀行埔墘分行(代碼806)、戶名張名儀、帳號0000000000

0009號),至完全清償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就刑事113年金訴字第2093號呂亭頴詐欺等案件願意原

諒被告給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四、原告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被告應於115年3月30日前打

電話給原告陳報被告之行動電話號碼。

五、被告就原告上述銀行資料及行動電話號碼不得外洩給任何人

,否則被告應再負違約賠償金200萬元給原告,且本院將依

職權告發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法定刑最高

為五年)。

原告張名儀

被告 呂亭穎

上列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田世杰

法官許必奇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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