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66號
上訴人 陳葦儒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1465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1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案件,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並自為有罪之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原判決就上訴人陳葦儒所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違反保護令罪,係維持第一審判決,而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揆諸前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徐昌錦
法 官何信慶
法 官林海祥
法 官江翠萍
法 官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