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6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66號

上訴人 陳葦儒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1465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1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案件,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並自為有罪之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原判決就上訴人陳葦儒所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違反保護令罪,係維持第一審判決,而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揆諸前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徐昌錦

法 官何信慶

法 官林海祥

法 官江翠萍

法 官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