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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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51號

抗告人A03

相對人A01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5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一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抗告人A03與相對人A01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51號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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