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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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5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怡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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