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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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1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有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宗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