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六交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豐正
被 告 黃建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速偵字第306號),本院於106年4月5日所為簡易判
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黃建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黃建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
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之記載漏載「累犯」,之記
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日內本庭(雲林縣○○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