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6年度港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120號原 告 李昀儒 被 告 吳岱玲 即 吳菀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