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0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辭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
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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