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8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被 告 張文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一時五
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沈佳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8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被 告 張文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一時五
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