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賴清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清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賴清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2月21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嗣由被告即具保人賴清標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本案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接受審理等情,有戶籍資料、送達證書、拘票及員警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謝文嵐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