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來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502號、102年度撤緩偵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來財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邱家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