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4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債權人-法 李銘淵 定代理人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馬新 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馬新一 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馬新一現住於臺東縣成功鎮,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一紙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債權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