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更一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源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1456號),前經本院以通常程序判決公訴不受理(102年度審易字第3156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09號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源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以通常程序判決公訴不受理(10
2年度審易字第3156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09號撤銷原判決,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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